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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获赔208万

作者:企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 - 0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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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告了一起审结案件,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内容指“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乌苏”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而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