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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企业违法使用“53%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14.175万元

作者:梦妍        发布时间:2024 - 05 - 22

360截图20240522173944886.jpg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包括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7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经营场所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已销售12瓶,经营额3.24万元;现场发现未销售的同款“贵州茅台酒”23瓶,价值6.21万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鉴定人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该公司提交的进货票据无法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

2023年11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贵州茅台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75万元的行政处罚。